問題詳情

13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A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掌控甲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A 欲培養其子 B 接班該企業,因此 B 經董事會全體同意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且負責甲公司之對外發言。某日,周刊報導 B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並且難以治癒。甲公司監察人 C 認為 B 並不適任總經理一職。下列解任 B 之方案,何者最為可行?
(A) C 可於董事會時,遊說其他董事解任 B
(B) C 可自行召開董事會,並遊說除 A 之外其他董事同意解任 B 之職務
(C) C 可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由股東會經特別決議解任 B 之職務
(D) C 可直接行使其監察權,向法院訴請解任 B 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3137
統計:A(35),B(9),C(32),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總經理之性質為經理人而非董事。經理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29條由董事會選出,故經理人對董事會負責,惟董事會可將之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