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第 612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用戶】阿可(已上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刪的都跑去家事事件法了, 而且還200條, 更難的是, 一堆奇奇怪怪的名稱, 到底是想逼死誰呀!!家事事件法 第165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