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9. 甲訴請乙返還A物,第三人C主張A物為其所有,C如欲維護其權利,應採如何途徑:
(A)承當訴訟
(B)訴訟參加
(C)主參加訴訟
(D)以上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0338
統計:A(11),B(168),C(770),D(2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主參加訴訟其實是獨立於本訴訟外的另一個訴訟,並不是真正的訴訟參加,舉例來說:在本訴訟當中,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甲所有汽車一輛,而有另外一位訴外的第三人丙又跑出來主張說:他是汽車的真正所有人,在本訴訟當中,無論甲和乙誰勝誰敗,都會對於丙的權益有所損害,所以這時候丙就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54條規定,以丙為原告,甲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系爭汽車為丙所有,這個後訴訟就是所謂的「主參加訴訟」。附錄法條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用戶】ab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何謂主參加訴訟?其類型為何?試就其類型各舉一例說明之。nn【擬答】n(一)就主參加訴訟而言:n 主參加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係指對他人間之訴訟繫屬中,第三人以該他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就他人間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他人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而以本訴訟之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訟。nn(二)主參加依其類型,可區分為權利主張型與詐害防止型,茲說明如下:n 1.權利主張型:n (1)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權利主張型者係指就他人間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而有所請求而言。n (2)如甲主張A地為其所有,而對無權占有人乙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起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