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數共有人請求返還標的物之訴訟 (B)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請求給付之訴訟 (C)銀行對數名積欠信用卡債之債務人請求清償之訴訟 (D)以上皆非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489455&dostatus=&noslave=1&exp=92#ixzz4e1MMJ64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