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法院應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聲請 44-4 (訴訟代理人之選任)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163011&dostatus=&noslave=1&exp=96#ixzz4cbK5RLbI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163011&dostatus=&noslave=1&exp=96#ixzz4cbJfsBJy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限於同種類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O)(B)法院應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得依聲請)(C)適用於選定當事人之訴訟事件(O)(D)多發生於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事件(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