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W】評論
票據法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第 24 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者,其效力如何? (A)無效 (B)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C)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 (D)以票據交換所為付款地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104 年 - 華南銀行104 年度新進人員甄試試題(一般行員A、B)#18944答案:A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七項,分別是: 1.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付款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125 應記載事項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二 一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