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丁】評論
銀行法 第62-2條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n人行使之。n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接管處分書送達銀行時,應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n一切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n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進行接管之必要行為;銀行負責人或職員n對其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n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