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丁】評論
銀行法 第 3 條n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n一、收受支票存款。n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n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n四、發行金融債券。n五、辦理放款。n六、辦理票據貼現。n七、投資有價證券。n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n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n一○、辦理國內外匯兌。n一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n一二、簽發信用狀。n一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n一四、代理收付款項。n一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n一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n一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n一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n一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n二○、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n二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n二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