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公司得貸與資金,但其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比例為何?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077
統計:A(2),B(5),C(1),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CCW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