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有關大學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本文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之事項
(B)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
(C)大學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大學規定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違反大學自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1248
統計:A(24),B(218),C(122),D(33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自治與學生權益

用户評論

【用戶】icviv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563號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