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A)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KCCCOOOUU】評論
補充 100人 需設哺乳室
【火龍金魔體】評論
補充:性別平等法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18條:哺(集)乳:2歲,60min,延1hr給哺集30min,哺集時間視為工時。
【uuuuu】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A)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061】評論
(A)該公司未達二百五十人,故不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該公司受僱者為50人,超過法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B)甲若因乙之行為受有損害,應由乙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與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D)甲若隱忍乙之行為,未於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知有損害2年。有行為或違反規定10年)
【syuan】評論
補充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