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咪咪】評論
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三項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第四項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行政院自行決定之)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Josh Sen】評論
選項2: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deardada520】評論
具體內容屬於細節性,可以授權法規命令處理。
【snoopy75smb】評論
(A)①④(X)(B)①②③(O)(C)②③④(X)(D)①③④(X)憲法增修條文 第 8 條 (待遇調整)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憲法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