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種行為無須法院的參與?
(A)夫妻以調解進行離婚
(B)生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
(C)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定監護人
(D)離婚後對於子女親權之酌定協議不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4886
統計:A(1414),B(2129),C(219),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夫妻以調解進行離婚-法院通知生效、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抵銷權

用户評論

Ya Ya Chou】評論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B)向戶政登記即可!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民§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15-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15-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Daniel Wu】評論

請問,B有條文嗎??

Ya Ya Chou】評論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看完整詳解

sesame】評論

民§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15-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15-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Ding Yuhsin】評論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