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Ya Chou】評論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B)向戶政登記即可!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民§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15-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15-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Daniel Wu】評論
請問,B有條文嗎??
【Ya Ya Chou】評論
(A)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看完整詳解
【sesame】評論
民§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15-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15-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Ding Yuhsin】評論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