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受僱於臺北市某電腦公司之甲女,一日與同事聊天時發現,年資績效皆與其相同之同事乙男所領之薪資每月較其多出五千元,心生不滿,若甲女主張公司之行為已構成性別歧視,決定提出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女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B)甲女得先經由公司內部已建立之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C)主管機關應查明該公司薪資差別待遇之因素,公司不須負舉證責任
(D)公司若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2421
統計:A(407),B(4635),C(69),D(3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性別工作平等法、大學自治與學生權益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首先,公司30人以上就一定要有申訴制度,不然雇主會被依38-1處罰鍰。30人以下則無硬性規定,有固然很好,沒有也不會怎樣(32)。

simonlinhhh】評論

ACD公法

Nan Jing Huan】評論

D 十日內不服主管機關處分=性平會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非直接打行政訴訟!!!

Jyun Yong】評論

大多數人見到老闆膝蓋就軟一半,請願被敲炸,讓上司予取予求(就算雇主違法),也不敢出聲,任由壓榨權利!該團結時不團結,只敢私下抱怨,難得有人力挺而出時,甚至還幫雇主的違法行為,作自認合法的解釋,試問,雇主不壓榨你(妳)要壓榨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