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第1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第1-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第3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方翔】評論
應該是 第3條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基於責任政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應分別舉行。 院長及副院長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再改選之。
【snoopy75smb】評論
(A)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係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故全體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O)(B)基於責任政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應聯名競選(X;分別舉行)(C)院長及副院長當選後在任期中,亦得依法定程序再改選之(O)(D)立法院為合議制,院長亦為立法委員,主要工作在於對外代表立法院並對內主持會議(O)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 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