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艾米】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snoopy75smb】評論
(A)7 天(X)(B)14 天(X)(C)20 天(X)(D)30 天(O)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審閱期間)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7天是鑑賞期30天合約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