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民國 94 年修正「公務員」定義之立法理由,下列何者是「公務員」?
(A)服務於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員
(B)國家所屬機關僱用之保全人員
(C)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僱用之清潔人員
(D)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7965
統計:A(415),B(73),C(99),D(57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理由記載、行刑權與追訴權

用户評論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看完整詳解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政府有過半股份的公司就是「公營事業」,...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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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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