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該規定與非視覺障礙者之何種基本權利有關?(A)平等權與工作權 (B)健康權與工作權 (C)平等權與健康權 (D)工作權與休閒權
【評論內容】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違規停車以「每逾 2 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B)電信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
【評論內容】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違規停車以「每逾 2 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B)電信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
【評論內容】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該規定與非視覺障礙者之何種基本權利有關?(A)平等權與工作權 (B)健康權與工作權 (C)平等權與健康權 (D)工作權與休閒權
【評論內容】釋字649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大學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本文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之事項(B)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
【評論內容】釋字563號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違規停車以「每逾 2 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B)電信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
【評論內容】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與比例原則規定不符,法條相關規定應自釋憲公佈日起,最遲三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