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B)屬債權契約,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屬不要式行為
(D)各共有人得依分割協議請求辦理分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7842
統計:A(61),B(346),C(268),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建物區分所有權、占有

用户評論

【用戶】Miu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分割協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蓋協議分割共有物係處分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生協議分割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而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

【用戶】張亞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行為之例外,包含設定擔保物權,無償處分與分割。

【用戶】張亞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行為之例外,包含設定擔保物權,無償處分與分割。

【用戶】上岸吧!!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分割協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

【用戶】張亞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行為之例外,包含設定擔保物權,無償處分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