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共有物之禁止分割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禁止分割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5 年
(B)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時,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 10 年
(C)共有物如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
(D)為維持共有不動產之不分割約定之穩定性,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應受其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132
統計:A(46),B(31),C(76),D(188),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動產: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具有效力。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哪裡錯呢?

【用戶】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出的有點斷章取義= =

【用戶】bassman

【年級】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動產:對於應有.....看完整詳解

【用戶】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出的有點斷章取義= =

【用戶】bassman

【年級】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動產:對於應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