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動產: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具有效力。
【用戶】bassman
【年級】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
【用戶】bassman
【年級】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