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ssm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關於共有物之禁止分割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禁止分割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5 年(B)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時,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 10 年(C)共有物如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

【評論主題】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違背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時,若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時,下列何者正確?(A)當事人之責問權不喪失,仍得隨時異議(B)選項皆非(C)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僅

【評論內容】ㄧ.依民訴197,當事人於法院或對造有程序上違法瑕疵時,具有責問權得對其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為聲明或陳述時,責問權喪失。二.責問權之操作:當事人依民訴197而具有責問權時:1.經當事人行使責問權(提起異議),其程序上違法瑕疵即未治癒,構成得上訴救濟事由。2.如當事人不行使責問權(不提出異議或無異議而為該訴訟聲明、陳述)之情形,則應異其處理:a.就程序上違法事項屬於任意或係僅為當事人利益所設,當事人若不行使責問權,其違法瑕疵即為補正,當事人喪失責問權,不得事後再為爭執。b.就程序違法事項屬於強制規定或非僅為當事人利益所設,縱當事人不行使責問權,當事人之責問權仍不為喪失,仍得提出異議(民訴197第2項)。

【評論主題】69 下列未成年人所為之行為,何者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A)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B)17 歲的甲男與 15 歲的乙女訂婚(C)15 歲的甲男於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書面意思表示(D)18 歲的甲男與

【評論內容】

a. 法條明文有遺囑能力

其他選項判斷標準: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惟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以免其思慮欠周,未成年人所為之身分行為仍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對身分行為有「同意權」)。b. c. e.選項均需要法代同意(法條上也都有明文規定)d. 未成年人經結婚後取得財產上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嗣後喪失。訂立之契約數有效,無需經過法代同意。ans: a. d.選項

【評論主題】69 下列未成年人所為之行為,何者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A)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B)17 歲的甲男與 15 歲的乙女訂婚(C)15 歲的甲男於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書面意思表示(D)18 歲的甲男與

【評論內容】

a. 法條明文有遺囑能力

其他選項判斷標準: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惟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以免其思慮欠周,未成年人所為之身分行為仍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對身分行為有「同意權」)。b. c. e.選項均需要法代同意(法條上也都有明文規定)d. 未成年人經結婚後取得財產上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嗣後喪失。訂立之契約數有效,無需經過法代同意。ans: a. d.選項

【評論主題】69 下列未成年人所為之行為,何者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A)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B)17 歲的甲男與 15 歲的乙女訂婚(C)15 歲的甲男於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書面意思表示(D)18 歲的甲男與

【評論內容】

a. 法條明文有遺囑能力

其他選項判斷標準: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惟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以免其思慮欠周,未成年人所為之身分行為仍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對身分行為有「同意權」)。b. c. e.選項均需要法代同意(法條上也都有明文規定)d. 未成年人經結婚後取得財產上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嗣後喪失。訂立之契約數有效,無需經過法代同意。ans: a. d.選項

【評論主題】16 關於共有物之禁止分割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禁止分割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5 年(B)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時,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 10 年(C)共有物如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

【評論內容】(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

【評論主題】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違背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時,若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時,下列何者正確?(A)當事人之責問權不喪失,仍得隨時異議(B)選項皆非(C)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僅

【評論內容】ㄧ.依民訴197,當事人於法院或對造有程序上違法瑕疵時,具有責問權得對其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為聲明或陳述時,責問權喪失。二.責問權之操作:當事人依民訴197而具有責問權時:1.經當事人行使責問權(提起異議),其程序上違法瑕疵即未治癒,構成得上訴救濟事由。2.如當事人不行使責問權(不提出異議或無異議而為該訴訟聲明、陳述)之情形,則應異其處理:a.就程序上違法事項屬於任意或係僅為當事人利益所設,當事人若不行使責問權,其違法瑕疵即為補正,當事人喪失責問權,不得事後再為爭執。b.就程序違法事項屬於強制規定或非僅為當事人利益所設,縱當事人不行使責問權,當事人之責問權仍不為喪失,仍得提出異議(民訴197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