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單親媽媽丙女因無力撫養其子 A,乃依法由甲夫乙妻收養 A 子,嗣後甲與乙離婚,但二人並未終止與 A 之收養關係,若甲再與丙結婚,則 A 子與丙之身分關係如何?
(A)直系血親
(B)直系姻親
(C)旁系血親
(D)無親屬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4382
統計:A(185),B(308),C(6),D(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收養
用户評論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用戶】阿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樓上的問題可以從民法第1077條第3項找到答案
【用戶】施威威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
【用戶】阿莫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樓上的問題可以從民法第1077條第3項找到答案
【用戶】施威威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