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用戶】郭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先訴抗辯權 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B)不安抗辯權 第265條(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C)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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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先訴抗辯權 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B)不安抗辯權 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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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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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百六十四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