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趙男與錢女結婚,婚後產下一子登記姓名為趙大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趙大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錢大富
(B)嗣後趙男與錢女離婚,法院得依錢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趙大富為錢大富
(C)趙大富 20歲後,經父母同意得申請變更姓氏為錢大富
(D)已成年子女姓氏的變更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6462
統計:A(28),B(119),C(1268),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fatefulfeel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子女姓氏登記後之變更可以分為成年前及成年後的變更,前者依照我國民法第1059條第2項的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後者因為新法已經承認成年子女有從姓之自由,無須得父母的同意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故依照現行民法第1059條第3項的規定,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為了顧及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定,所以同條第4項有上述之變更姓氏於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用戶】藍士奇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059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