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死亡後,其子女乙、丙二人為繼承人。甲留有房屋一棟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且甲對丁有新臺幣500 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遺產分割時,乙分得房屋,丙分得債權。乙對丁何時之支付能力應負擔保責任?
(A)乙就遺產分割時丁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B)乙就債務實際清償時丁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C)乙就清償期屆滿時丁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D)乙就甲死亡時丁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3288
統計:A(535),B(119),C(192),D(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特有財、收養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169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用戶】goup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D要改成?

【用戶】Emilia Che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題目有說明已屆清償期,故適用於民1169Ⅰ;若題目改為「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則適用於民1169Ⅱ(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