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所負侵權責任非為推定過失責任?
(A)動力車輛駕駛人
(B)定作人
(C)商品製造人
(D)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5904
統計:A(78),B(474),C(98),D(228),E(0)

用户評論

SUN NI】評論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reatechiang】評論

所謂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