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b.chiu】評論
褫奪公權是從刑!
【M猴兒】評論
主刑只剩下死無有役金沒錯,沒收不算主刑也不算從刑,可以另外處罰另外保安處分的口訣是[驅趕煎包工寮]
【郎亞靈】評論
刑法第37條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盧妍蓁】評論
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公職◆刑法-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答案:B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