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法為何?
(A)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B)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
(D)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6208
統計:A(3706),B(389),C(1077),D(563),E(0)

用户評論

【用戶】er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整理....(計算單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加班 2小時內:加1/3倍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基於保護勞工的需要,制定了許多強行規定來限制勞動契約的內容。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保護童工、女工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B)女工一旦懷孕超過3個月,雇主即不得要求該女工從事工作 (C)雇主絕對不可以僱用低於15歲以下的兒童進行工作 (D)經工會同意後,雇主仍可要求童工在晚上12點到凌晨3點之間工作答案A(B) (勞基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