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宜雯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新股認購權利 分兩部分員工(保留給員工承購)1.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2.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剩餘股東(剩餘由股東依原有股份比例認購)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用戶】李宜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新股認購權利 分兩部分員工(保留給員工承購)1.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2.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剩餘股東(剩餘由股東依原有股份比例認購)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用戶】李宜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新股認購權利 分兩部分員工(保留給員工承購)1.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2.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剩餘股東(剩餘由股東依原有股份比例認購)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