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公務員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70-1條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相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