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Na-加油!明年10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27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B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C民法§35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D民法§37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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