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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新購地價 - (原出售地價 - 土地增值稅) = 可申請退還稅額95 萬 - (100 萬 - 10萬) = 5萬土地稅法 #35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