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國立大學不論是否有特定學校均是屬於對政府的捐獻,故其30萬全數可申報列舉扣除。關於私立大學部分,題目未說明有透過興學基金會,故不適用私立學校法之扣抵規定,需回歸至所得稅法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因此,雖捐贈給私立大學 120萬,但只可認列 200 萬 * 20% = 40 萬。以上二者相加為 30 萬 + 40 萬 = 7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