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y】評論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金名題】評論
請問法條?
【妃】評論
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1)99年1日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扣繳20%。(2)107年1月1日以後:一律扣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