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民國 100 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列何者並非該法所規範校園內的性別事件範圍?
(A)性騷擾
(B)性霸凌
(C)性別認同
(D)性別主流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3673
統計:A(12),B(20),C(61),D(201),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