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黨團在中華民國立法院必須擁有同黨籍最少3席立法委員才能夠成立黨團,最多只能成立5個黨團,黨團可參與黨團協商,亦可以黨團名義提出法律修正案,而不需滿足連署條件。各政黨因立委人數不同,其組織架構也不同,立委席次較多的黨團一般設有黨團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黨團幹事長/副幹事長,黨團書記長/副書記長,轄下有各政策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另外,不足3席的小黨和無黨籍委員滿4人,可另組與黨團資格相當的「政團」,或是參與其他黨團運作,但黨團與政團總數最多仍為5個,且組黨團優先度高於政團。在直轄市議會和縣市議會黨團方面,各政黨也因議員人數不同,其組織架構也不同,和立法院黨團組織架構一樣,席次較多的黨團一般設有黨團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黨團幹事長/副幹事長,黨團書記長/副書記,轄下有各政策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