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 稅捐稽徵法 # 35 第 IV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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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對於行政救濟 ( 復查 --訴願 --行政救濟) 漏未規定訴願及行政訴訟部分,故應類推適用行政法類中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訴願法 # 1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復查決定)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 4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即原則上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如向國稅局之上級機關財政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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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復查(D)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行政訴訟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