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_lei0601】評論
①104年度 獨資合夥 非小規模 要計算要繳納 ; 獨資合夥 小規模 不計算不繳納③總機構自中華民國境內才可以記入ICA (所得稅法66之3)
【蔡瑩】評論
所得稅法第 71 條
【rose66166】評論
第三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金額或AJ+AL金額)。(二) 個人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