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有關兩稅合一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自 104 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僅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自 104 年度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獲配股利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③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④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亦不用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⑤營利事業於 104 年度起,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須併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A)①②③④
(B)②④⑤
(C)①②④
(D)①③④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7678
統計:A(42),B(46),C(35),D(248),E(0)

用户評論

tian_lei0601】評論

①104年度 獨資合夥 非小規模 要計算要繳納 ; 獨資合夥 小規模 不計算不繳納③總機構自中華民國境內才可以記入ICA (所得稅法66之3)

蔡瑩】評論

所得稅法第 71 條

rose66166】評論

第三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金額或AJ+AL金額)。(二) 個人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