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所得稅法 # 83 第 I 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Iris Yang】評論
(B)營利事業查核準則§11 II: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