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主張盈虧互抵,下列何者非盈虧互抵之要件?
(A)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
(B)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白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C)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D)僅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1272
統計:A(31),B(435),C(7),D(38),E(0)

用户評論

小朵朵】評論

§39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77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本法98.1.6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