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 # 30IV.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VII.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A)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Claire】評論
請問答案A和B是不是都正確?我眼睛糊塗了
【momoko】評論
(A)錯在一個字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