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224322】評論
(B)前者申報為104年度薪資所得,後者申報為106年度其他所得
【Annie Chen】評論
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該部已分別於93年4月30日及96年2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及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發布課稅規定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weng0717】評論
題目問104年所得稅所以其他所得不用申報,106才須申報⋯⋯這題我也沒有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