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黃小姐服務於 M 公司,104 年 9 月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1,000 股,以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為 106 年 9 月)10 單位,請問她在申報 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處理?
(A)兩者均需申報為薪資所得
(B)前者申報為薪資所得,後者申報為其他所得
(C)前者申報為薪資所得,後者不必申報
(D)兩者均不需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5226
統計:A(23),B(103),C(217),D(7),E(0)

用户評論

love224322】評論

(B)前者申報為104年度薪資所得,後者申報為106年度其他所得

Annie Chen】評論

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該部已分別於93年4月30日及96年2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及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發布課稅規定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weng0717】評論

題目問104年所得稅所以其他所得不用申報,106才須申報⋯⋯這題我也沒有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