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均無庸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B)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期限
(C)給付種類相同之二債務始適於抵銷
(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2706
統計:A(29),B(100),C(1058),D(99),E(0)

用户評論

【用戶】rh_k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334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 335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民法 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335, 334, 339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民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參照)。(B)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民法第335條第2項參照)。(C)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參照)。(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