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與乙做成通謀虛偽買賣,買賣契約當然無效,此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避免A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非民法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50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參照)因此,D選項為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乃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亦為無效。甲與乙做成通謀須為買賣並將A土地移轉登記給乙,因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此,甲仍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自可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乙塗消登記。故,選項C為正確。至於選項A錯誤,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