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債臺高築,對於已積欠之債務無法清償,為避免名下唯一的一塊 A 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與乙作成通謀虛偽買賣,並將 A 土地移轉登記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將 A 土地出賣給惡意第三人丁,則乙與丁之買賣契約無效
(B)若乙將 A 土地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丁,則乙與丁之買賣契約無效
(C)甲得請求乙塗銷登記
(D)在甲行使撤銷權之前,乙為 A 土地之所有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4933
統計:A(335),B(27),C(570),D(114),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與乙做成通謀虛偽買賣,買賣契約當然無效,此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避免A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非民法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50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參照)因此,D選項為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乃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亦為無效。甲與乙做成通謀須為買賣並將A土地移轉登記給乙,因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此,甲仍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自可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乙塗消登記。故,選項C為正確。至於選項A錯誤,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的第三人,...

【用戶】love521399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求教請問( a選項)丁為惡意第三人 亦為知情之第三人甲乙通謀虛偽買賣 丁知情 那麼乙將A地出賣於丁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感謝1F詳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