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於 102 年 3 月 4 日以平信向乙為出售汽車之要約,惟甲於是日下午寄出快遞信函,向乙為撤回要約之表示。乙於 102 年 3 月 7 日收到甲之要約信函時,即寄信函向甲表示承諾,該信函並於 102 年 3 月 8 日到達甲住所。嗣後查知,甲撤回要約之快遞信函,因郵局作業疏失,於 102 年 3 月 11 日始到達乙住所,乙立即以電話通知甲該信函遲到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約發出後,即有拘束力,不得撤回之
(B)甲之快遞信函遲延係郵局之疏失,乃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之撤回要約有效,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C)乙應以書面通知而竟以電話通知,甲之撤回要約有效,故甲乙間之契約不成立
(D)甲與乙間之契約成立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0938
統計:A(27),B(304),C(50),D(768),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昱儒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個人小想法,因乙確實履行162條第二項的通知,故甲撤回之要約仍為遲到,不能視為未遲到。所以再依95條的意思表示到達的概念解釋,從而甲乙之間契約成立有效
【用戶】王昱儒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個人小想法,因乙確實履行162條第二項的通知,故甲撤回之要約仍為遲到,不能視為未遲到。所以再依95條的意思表示到達的概念解釋,從而甲乙之間契約成立有效
【用戶】王昱儒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個人小想法,因乙確實履行162條第二項的通知,故甲撤回之要約仍為遲到,不能視為未遲到。所以再依95條的意思表示到達的概念解釋,從而甲乙之間契約成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