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nny 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立法理由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用戶】阿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依據819之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雖甲乙名義上各佔1/2所有權,但尚未分割前甲怎麼能設定抵押權於丁呢?還是說,在共有未分割的情況下,甲可以就自己應有的部分,設定抵押,無須經乙同意呢??求高手賜教
【用戶】悟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 : 甲、乙共同出資向丙購買一幢二層樓之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分割前甲得就自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走819第一項,( 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跟質權;但不能設定用益物權 )如果就共有物全部設定抵押權的話,才是走819第二項印象中是這樣...有錯請指教
【用戶】Fy550208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在未分割前應有部份抽象的存在共有部分每個點,依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所以甲得自行抵押於丁屬於自己的應有部分,此時該土地未分割前,丁的抵押權也抽象的存在共有部分的每個點如824-1條前半規定,後半規定丁同意分割,其抵押權便移存於抵押人甲分得之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