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bri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物權依法 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 五十八條所明定。即不動產物權之拋棄,除有拋棄之意思表示外,尚須踐 行法定登記方式,始生效力。
【用戶】彭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