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何者有審判權?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5101
統計:A(2800),B(372),C(349),D(288),E(0)

用户評論

【用戶】Maggie Li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用戶】MIK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普通法院行政庭

【用戶】jda873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9 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第 125 條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