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keir10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解釋憲法,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第14條 )法律違憲,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第14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7條)命令違憲,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1/2同意 (第14條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1/2之出席,及出席人數1/2之同意(第14條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3/4出席2/3之同意(言辯);大法官3/4出席1/2之同意(無言辯)。(第25條)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大法官(A)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過。但(B)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第 25 條憲法法庭對於(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21條但書(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之限制內。)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4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果就重要性排列來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