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勇往直前Keep go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出處: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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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出處: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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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出處:法源法律網